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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赂行为的几点认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16:44 审计署网站

  来源: 安徽省审计厅

  一、对贿赂行为含义的理解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贿赂是指“用财物买通别人”。对于这种解释,我并不认同,因为它没有从本质上揭示贿赂行为的真实含义。据我多年的观察、研究,认为“贿
赂就是买卖,买卖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就某一事项进行交易。交易的买方为行贿人,交易的卖方为受贿人”。

  经深层次的探讨,我又感悟贿赂行为还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交易极具隐蔽性且多在买卖双方进行;也有的是妻子(女)、兄弟姐妹、情人参与,也有的是身边靠得住的参与,总的来说第三者参与现象为数不多。

  2、卖方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中高官居多。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干部提拔、任用权;资金物资的分配处置权;建设工程、土地转让招投标权;物资采购权;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的处罚处分追究权;工作调动、安置、就业权等进行交易。

  3、一般情况下,卖方无须交易成本,利润丰厚,但潜在的风险成本通常与获利成正比。

  4、交易多为现钞、贵重物品、名人字画,实践中也有少数买方出资为卖方包“二奶”、养情妇,这主要是看卖方的喜好。

  5、卖方采用各种方法将黑钱洗白以备后用;少数人则千方百计寻机携款外逃,逃避惩罚与打击。

  二、对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评估

  笔者认为,贿赂行为是滋生腐败现象的根源,它的危害性简要地说就是“祸国殃民”。

  1、贿赂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我们可以从在全国较有影响的贿赂案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是厦门特大走私案。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厦门市原市委副书记刘丰、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等一批党政要员被

赖昌星行贿收买,与其为伍、狼狈为奸、沆瀣一气,直接或间接协助赖昌星走私石油、植物油、汽车、香烟、
化工
原料、纺织原料、机械等案值50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二是成克杰收受广西银贵公司原法人代表周坤2000万元,使得该公司获取位于南宁市的黄金地段85亩土地使用权,其地价由原96万元/亩被压到55万元/亩成交,造成地价直接损失3485万元。类似案例太多,限于篇幅,故不逐一赘述。从前例我们就可以清醒地看到,所有的贿赂行为,都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从而严重地损害和制约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2、贿赂行为严重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党的声誉。长期以来,贿赂行为侵害和腐蚀了一大批党政官员的灵魂,他们失去了良知,把持在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的权力,疯狂地索贿受贿。所有的贪官都有一个共性,就是不给钱不办事。群众常说“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其实这些普通老百姓并不清楚其中奥妙。当今社会,在某些地方、对某些人来说,按政策、按法规、按制度办的事,不做一番金钱交易,就休想办成。如果我们来清理一下在干部提拔任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结果,再来看看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等一批贪官在这些方面的所作所为,答案就非常清楚了。就是这样一批又一批的贪官们,把是非搞颠倒了,把政策法规搞乱了,把党群关系搞生疏了,把党的声誉削弱了。归结到一点,贿赂行为,严重地损害党的形象、党群关系和党的声誉,使党的执政能力受到质疑。同时,又严重损害干群关系,降低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碍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

  三、对贿赂行为治理的展望

  我曾就贿赂行为的治理与有关人士交流看法,最后大家一致表示,对中央治理贿赂、惩治腐败充满信心、充满希望。近年来,一大批贪官,例如成克杰、李纪周、蓝甫、杨前线、毕玉玺、马德、李真、王怀忠等被处理死刑或死缓,这充分说明中央在治理贿赂问题上态度是坚决的,力度也是到位的。如果一直坚持下去,广大群众期望的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也就为期不远了。我们在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的同时,还必须面对现实。当前,贿赂案件频频被新闻媒体曝光,涉及的省市之多,范围之广、金额之巨,实在令人震惊。贿赂案件屡禁不止,其症结何在,应值得我们深思。

  (一)关于体制问题。客观地说,我们现行的体制是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制度也还是比较健全的。如对干部的提拔任用、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其监督管理制度一环紧扣一环、环环相扣。要是都按规定程序办事,绝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现实的情况是,领导的一句话、一个条子,所有政策法规制度都成为一种摆设,而且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国家政治、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缺陷,导致权力高度集中和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因此,贿赂行为频发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关于《刑法》的两个设定。1、关于《刑法》设定对贿赂(行贿与受贿)罪量刑,其中的“情节”如何掌握,何为情节“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其界线如何区分,全凭法官个人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与职业道德修养来作出判断和量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这在“罪有应得”以及制约犯罪问题上,至关重要。2、关于《刑法》设定的行贿和受贿同罪不同刑问题。对于受贿罪,在量刑上比行贿罪重得多。如周坤向成克杰行贿3800万元,但仅获刑5年,显然畸轻,起不到从源头治理贿赂行为的效果。我认为“情节”和同罪不同刑是《刑法》在设置上的不足。

  结论

  :强化和完善体制与法制建设,是惩治贿赂、打击犯罪的有效保证。(安徽省舒城县

审计局 张远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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