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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反思刘金宝三宗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13:4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徐 炯 实习记者 练 微

  上海报道

  2005年8月12日,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刘金宝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刘金宝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1428.87万元,其中刘金宝个人实得752.07万元。同时,刘金宝在中银香港任职期间,以“突击发奖金”的方式私分“账外资金”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贪污。

  单位的“账外资金”俗称“小金库”,近年来,因为“小金库”而涉案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在少数。由此,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孙国祥教授发出了这样的呼声:“小金库犹如贪污腐败的炸药包。”

  贪污的临界点

  在一审判决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金宝犯有贪污罪的主要事实是,刘金宝在分配奖金之外,“私分”中行的账外资金,也就是俗称的“小金库”资金。

  “用单位的‘小金库’发奖金,这样的情况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长期研究刑法的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说。

  杨兴培称,如果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小金库”,首先就要考虑“小金库”资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果小金库资金归属单位,而单位又是国有企业,那么拿了这部分钱,就是拿了国家所有的钱,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私分国有资产或者贪污。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第一,资金分配权限是企业内部有权决定的,属于可发奖金之列;第二,企业内部所有成员都能享受到的。”杨兴培说。

  实践中,区分“小金库”资金分配是否违法,最主要的就是看拿到钱人员的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发奖金,基本上覆盖了绝大部分人,而以发奖金的名义私吞贪污,就是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孙国祥说。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中银香港的“账外资金”一共有1.07亿元,而涉及到这次认定四人私分犯罪的有一千多万,其余部分超过八千万元,都以“奖金”形式分给了中银香港的员工。

  但是,孙国祥同时表示:“即使在全部职工范围内发奖金,如果是超范围违规发放,也可能是私吞国有资产。”

  孙进一步说明:“账外资金”发奖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地发奖金,第二种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但是如果账外资金是国有资产,滥发奖金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在单位普遍分配奖金的情况下,如果有人多分,究竟是属于贪污还是违规发奖金就存在争议。“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把这种行为看成是一种违规。”杨兴培说。

  “但是,考虑到行事的方式,数目的多少,有时违规可以转化为犯罪。如果是在正常或者滥发奖金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截留一部分个人私吞的,就可能构成贪污罪。”孙国祥表示。

  实践中,如果是集体决策,分配的范围又较大,而且是公开发放,一般就不会认定为违法行为。

  “(如果)事先确定比例,事后集体决定后发放,最多是违规而不是违法。”杨兴培说。

  “但是,创造多少利润,可以分多少奖金,这不是企业管理层自己可以确定的,作为国有企业,需要经过上级单位考核决定。”孙国祥表示。

  而如果按照公司正常的决策程序,通过了诸如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等集体机构决定,然后把资金按照奖金的名义,公开分给所有员工或者其它部分员工,这样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认定为贪污。

  法院认定,刘金宝被指控的私分款项,均系发放奖金后,又决定与同案再次私分,并且将私分的账目与发放奖金的账目一并销毁,“其目的和意图一见便知”。

  “如果是决策层、经理层几个人商量了给自己发奖金,”孙国祥说,“那就不是私分,而是共同贪污了。”

  受贿与玩忽职守

  刘金宝还被指控,多次要求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为其女友调换住房,之后也没有支付置换的差价,并让另外一个房地产公司为该套住房进行

装修

  其后,刘金宝帮助上述公司获得了相关贷款。法院由此认定,“刘金宝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不正当贷款,收受请托人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对于并非当事人接受财物,而是其有特殊关系的人收受了财物,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孙国祥说:“目前,对于特殊关系的个人收受财物,能否构成犯罪,各个地方的判决不完全一样。”

  孙国祥认为,首先要看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收受财物,当事人是否知情。如果当事人并不知情,那肯定不能构成犯罪;其次,特殊关系的人收受财物以后,是否存在一种交换条件,即是否给他人谋取了一定的利益。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上,一般看当事人与第三者(特殊关系人)是否存在一种财产共享关系。

  杨兴培举例,在案例上,就有成克杰和李萍受贿案属于符合共享关系的。当时,他们商定将来要结婚,所得财产属于两人共同享有,这样在法律上就定义为两人共同受贿。

  但同时,也因为没有共享关系,而不被法院认定受贿的案例。孙国祥说:“李纪周案,当时也是他的情人收了300万港币,李纪周为那个港商谋利。因为李纪周和他女友之间没有约定财产共有关系,虽然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但后来法院否定了。”

  杨教授表示,从理论上探讨,因为没有直接占有,一般直接送给特殊关系人的财物,不认定为受贿,但是由于存在为他人谋利的成分,因此这应该属于不正之风。

  “在我们司法实践方面,宁可按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来进行认定,而不是认定为受贿。”杨兴培说。

  他也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原江西省长倪献策就是典型案例,当时财物并不是送给本人,而是送给相熟的友人,“但他批了一些条子,当时也没有按照滥用职权,而是按照玩忽职守定性的”。

  急呼财产申报制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应对形势的权宜之计。”杨兴培认为,自从1988年1月21日,第一次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时候,就有人做了这样的一个解释:有这个规定比没有这个规定好,没有这个规定,就无法追究。

  “所以这个规定是双刃剑,既可以伤我们,也可以伤罪犯。”杨兴培说,“检察院查不清楚就以这个来定性,对于犯罪分子来讲,财产来源不交代最高刑罚也只有五年。”

  “一个制度的设计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肯定是有利有弊的。”孙国祥说,“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也就是没有最优的情况。”

  为此,孙国祥认为只有建立阳光工程,国家

公务员申报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这样就能堵住这方面的漏洞。

  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过研究的杨兴培认为:“只要国家出台财产申报制度,就不可能再发生这么多的案件,按照乐观的估计,这一案件中至少70%的漏洞能够堵上。”

  “如果每隔半年或者一年申报一次,这对于公务员就像个紧箍咒。”杨兴培说。

  目前,学术界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并不难,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具体操作:例如哪些人需要申报,怎么申报,申报到哪一级,以前的旧帐如何解决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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