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出口退税暂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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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11:35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孟为 吴之强) 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近日联合行动,发布《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今年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五部委通知要求,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