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目前,全市所有留学中介,无一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昨日,市消委投诉部人士称,这是引发留学中介与委托人纠纷频发的诱因。
该人士介绍,示范合同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4年上半年联合颁布,分为服务项目及费用,受托人义务,委托人义务,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生效及终止条款等八个部分,目的是规范留学中介市场。然而,因对此示范合同只提倡,而非强制使用,全市6家合法留学中介无一家使用,而
是沿用自己拟定的协议。
据分析,留学中介弃用示范合同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回避自身的违约责任,部分则有刻意诱导消费者上套之嫌。示范合同明确要求受托人和委托人提供完整的出国留学信息,而中介自制协议却有意无意地减少信息;示范合同要求将所有费用分项单列,中介自制协议却往往将中介服务费与学费等其他费用混为一谈;示范合同规定了中介诸多的违约责任,而中介自制协议却避免出现自身违约责任。
市消委提醒,自费留学人员与中介签合同最好能以示范合同为基础,尽量细化双方责权,同时要把口头承诺写入协议,以免陷入圈套。
(记者 陈斌):
留学交3千美元 4年未拿到发票
本报讯为了出国留学,渝中区耿毅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上万元代收费,可四年后的今天仍未拿到正式票据。昨日,耿毅代理人与中介公司重庆索通出国企划公司在渝中区法院对簿公堂。
原告方称,2001年4月,耿毅与索通签订《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当日,索通收取耿毅2.4万元代理服务费,以及2600元的申请报名费。不久,在耿毅得到德国语言学校录取通知书时,索通又向耿毅收取3000美元代收费,当时索通开具收据名目为报名费、注册费、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律师通讯费、接机费和书本费等,并称代德国学校收取的,最后将按德方实际收费的票据结算。
然而,直到耿毅毕业,索通也未结清该账目。而耿毅到德国后却发现,校方并未收取报名费、律师通讯费等,余下的学费、保险费、住宿费书本费等也比实际发生的少,加起来索通共多收耿毅1.5万元。
耿毅多次向索通索取代收费票据,未果。在消委支持下走上法庭,要求索通归还多收的1.5万元人民币。
对原告所诉,被告方代理人赵女士表示,索通收取的代理费全额付给了德方,且当时说好这些费用由德方与学生直接结算,而耿等学生此间也未提出异议,未与学校核对。2003年,耿在德国语言学校倒闭后才提出异议,索通已无法取证了。
因原告本人身在异国未出庭,被告方昨日对原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产生质疑,法庭宣布将经过鉴定后再择日开庭。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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