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逾期不撤出煤矿投资的官员一律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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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8:05 新华网 | |||||||||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重申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
通知指出,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 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既是遏制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认真做好清理纠正工作。 通知要求,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清理纠正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个人登记的内容要进行核实。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地在清理纠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煤矿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