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昨日表决通过 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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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5:23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 王晓欣 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公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分为总则,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7条,约6500字。
这部法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50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工作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手段。加强公证立法,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用公证等法律手段推动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 有关专家表示,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