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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显现税收公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2: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8月23日,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以来已经25年,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曾两次进行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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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缩小过大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两处改动:将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权威人士指出,这“一松一紧”两处修改旨在缩小目前中国过大的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目前,中国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已成为税负最重的群体。去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元,其中65%来源于约为3亿人的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总收入的20%。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最多,并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

  

财政部税务司司长史耀威表示,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47,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专家认为,这说明中低收入者极需减轻个税负担,而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管应该加强。这种情况下,最能够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税收专家刘桓说,“目前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是税负最重的群体。”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最多,大概有3亿左右,并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高收入者则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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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个税法如何“变脸”?

  改变一:减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一旦《修正案》通过并实施,所有的纳税人都将受益。

  改变二:高收入者将自行申报要求高收入者自行报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修正案》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制定公平科学的个税法,有利于从个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冲突,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实现良性的利益博弈和均衡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据了解,根据《修正案》定义,高收入者为“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改变三:须办理全员全额申报。

  《修正案》同时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通过实行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务部门可以更为准确地掌握和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数额和结构,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同时,可以形成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此外,出于保持税制统一、简单的考虑,《修正案》规定各地不允许擅自浮动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有专家表示,该政策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构成利好,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对于民众关心的以年薪、年终奖等年化方式实现的个人收入如何缴纳个税问题,本次修订过程中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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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此次修订税法,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税率级别太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没有体现更多的个体差异,对赡养义务不同的个人实行统一的税收标准有欠公平,等等。

   1500元“一刀切”如何兼顾地区不平衡?

  由于个税税前费用扣除额由800元大幅提高至1500元,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将不可避免地减少,这可以由国家财政通过税收返还的转移支付形式,补给欠发达地区给予解决。但是,一些发达地区的税前费用扣除额事实上早已超过1500元。而事实上,像广州、深圳这样的发达地区的居民收入、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全国居民的平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一刀切”式的统一标准的确无法照顾到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

  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人均收入费用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在年度之间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坚决纠正地方优惠。

  专家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起征点,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起征点,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

   此次修订能否适当调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和级距?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而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大部分人的月工薪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间,是工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力,适用现行工薪所得税九级累进税率中第二级,即10%的人数比例最多,达到了35%,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37.4%,使用第三级,即15%的人数达12.4%,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47.5%。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工薪所得税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

  有建议认为,应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不超过500元的5%税率与第二级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10%税率合并为第一级,税率为5%,而将原第三级以上税率各降低5%,亦即最高边际税率由原45%调低为40%。还有一种建议是将最低边际税率由5%调低为3%,最高边际税率由45%调低为40%。人大常委委员建议个税税率应作相应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8月24日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纷纷提出,要与起征点的提高相匹配,适当调整税率,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首次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500元,但现行的九级累进税率并未调整,即个人每月收入额减除1500元后,500元以下的征税5%,500元至2000征税10%,2000元至5000元征税15%,5000元至2万元征税20%,2万元至4万元征税25%,4万元至6万元征税30%,6万元至8万元征税35%,8万元至10万征税40%,超过10万元的征税45%。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指出,提高个税起征点,考虑了物价上涨和民众负担,税率也要考虑这个因素。10多年来,物价上涨了许多,起征点按照通货膨胀率和物价水平作了调整,税率也要相应地调整,例如由500元至2000元改为1000元至4000元,否则分档次和提高起征点是不匹配的。

  刘振伟委员说,在现行的九级累进税率中,二级和三级是纳税主体,占纳税人总数一半,纳税额约占八成,他们主要是工薪阶层,其税率要降低一些。因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调整收入差距,缩小贫富悬殊。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该真正把个税的征收重点放到高收入阶层。

  柳斌委员则表示,按照现行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群体都是45%。现在月收入超过10万元的高收入者数量相当大,收入特别高的那一部分也纳税45%,那如何调节收入畸高的这个群体?怎么使得社会的分配更加公平?法律应该有更多的制约手段。

  李元正委员认为,现在人们的收入虽然有所提高,但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改革,使得一个月收入5000元左右的家庭,生活也不算富裕。因此,建议对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税率应该再低一点。比如最低500元没有必要作为一档,改为不超过2000元为最低档,征税5%。

  有专家分析,由于这次改革是为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所以一次通过的可能性极大。一审过后,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对个税起征点等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根据乐观估计,该草案很可能在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由于《修正案》中部分条例是以年度收入来计算的,因此,为方便规范管理,新政策可能在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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