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银监会审议并通过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0:37 银监会网站

  刘明康主持召开银监会第36次主席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则》

  8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刘明康主持召开银监会第36次主席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
监管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则》,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工作。

  会议认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处置前期调查、资产重估定价、处置方式选择、处置方案制定与执行等一系列活动,是一项包含资产重组、定价和资本运营等多种专业技能在内的知识密集型金融业务。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

银行改革不断推进,我国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不良金融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中也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引发了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导致银行业资产流失,这反映出当前我国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处置业务运作尚不规范。今年以来,银监会大力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不尽职行为以及违法违规问题。研究出台《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目的就是要通过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不良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尽职要求和相关责任,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监管道德风险,促进有效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会议指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到处置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对潜在的风险点进行提示,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空间,这不仅是促进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资产处置行为。会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要充分借鉴国际上良好经验,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并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控制定价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要坚持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处置信息公开,提高处置透明度,努力实现处置回收最大化。要逐步实现专业化清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人员与债务人、保证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要明确界定交易前、后手及多次交易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与权力,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严格处置工作的尽职问责制。

  会议在讨论《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时指出,银监会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早在2004年初就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要求,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发展,目前已有41家外资银行获得了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资格,主要的中资商业银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也起步较快。但是,由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标准,监管部门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还比较薄弱。为了给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一个规范性框架,既鼓励业务创新,又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使之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银监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上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监管的普适性原则,先行制定出台《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会议同时决定,在此基础上将加快制定覆盖中外全部银行业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指引。会议要求,银监会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统筹考虑市场风险与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明确非现场监测的实施路径、信息框架和监管信息报告要求,重点是加强对衍生产品业务发展战略的评估,对董事会和高管人员行为、风险管理过程、内部控制与审计、交易程序、会计政策、信息披露等实施审慎监管,督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提高对衍生产品所涉及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能力。

  会议还原则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则》。会议认为,银监会成立以来,银行业监管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及时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银监会监管法制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特别是监管法规工作的统筹性、协调性以及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会议强调,要从完善内部工作规则和整合有关工作程序入手,建立健全银监会法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法制建设。在监管立法工作中,要按照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立法规划,建立法规制定的程序,推行法规专家审查制度和独立的后评价机制,强化法律的解释、咨询和顾问职能,切实增强法规建设的科学性。

  会议还研究讨论了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等有关事项。


爱问(iAsk.com) 共找到相关网页约63,2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