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第一次就个税起征点举行立法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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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7:45 中国青年报 |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就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举行立法听证 将选15~20名普通纳税人参加 年满18周岁有工薪收入公民均可报名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程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于9月27日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由于该项减除费用标准的高低,既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也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此项内容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据了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以往听取意见的主要方式,一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研究机构等征求书面意见,二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将一些法律草案在报纸上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又一种重要方式,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这三个部门28日发布的公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听证会将安排的听证陈述人,包括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由听证人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另外还将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15人至20人作为听证旁听人。 从28日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5日18时。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3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008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传至(010)63094062;网上报名请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表(网址:www.npc.gov.cn)。报名人在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同时,还需用不少于300字写明对减除费用标准的基本观点并说明主要理由。 此外,公告明确规定,报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规定的报名方式报名,并逐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注明规定的报名事项。二是为了选取不同收入者的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报名人需说明本人月收入情况,按照1500元以下、1501元至3000元、3001元至5000元、5001元至10000元、10001元以上5个档次如实注明。采用网上报名的,可直接在网上报名表上的收入选项中选取填写。三是联系电话最好注明最方便与报名者本人联系的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应注明区号。四是报名人应提交一份不少于300字的倾向性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名人被确定为听证陈述人后,在听证会上陈述的观点应当与报名时已表明的观点相一致。 听证人在确定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后,将于9月12日前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