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霄峰 发自上海
昨日,记者从《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获悉,浙江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年内启动。根据个人征信系统的操作办法,包括律师、会计师等在内的涉信人员将成为信用档案记录试点的涉信对象。
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刘亭介绍:“浙江省政府准备利用公安部门发放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部门发放社保卡的契机,启动建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记录包括个人消费、住房信贷、信用卡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以及个人商业保险、水、电、气、通讯等公用事业消费记录。该项工作以城市为中心,逐步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浙江省考虑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设想,主要源于央行信用系统的不完善。记者从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了解到,虽然央行信用系统已经在浙江开始使用,但由于信息输入的不完备,即使是个人房贷信息,也不健全。
在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同时,浙江省政府还准备开展涉信人群信用档案记录试点。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律师、会计师、保险代理人、评估师、项目经理、新闻记者、导游等中介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建立起个人信用档案专项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起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建设和运行所形成的技术优势和成功经验,筹建与各行业部门联网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
作为和个人征信系统配套的企业征信,《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第194号令)将先行一步,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浙江省企业的失信行为,会在“信用浙江”网上被公开披露三年。
“从起草到出台一共花了三年时间,《办法》填补了浙江省信用法规建设领域的空白,走在了全国前列。”省法制办副主任高杰介绍,一共分为六章的《办法》,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部门,规范了企业信用发布查询机构的运作,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等问题。其中,明确省发改委是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具体办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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