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刘金宝案三名当事人上诉 欲为受贿辩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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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 10:2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刘钊 北京报道 记者采访中获悉,已经一审判决的刘金宝案的四名当事人中,有三人提出上诉。目前,刘金宝、丁燕生和张德宝已经分别将上诉请求递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朱赤则还没有进一步动作。
刘金宝原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银香港(资讯 行情 论坛)副董事长兼总裁,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今年8月12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丁、张、朱三人分别为中银香港原副总裁、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副总裁,被同案判处有期徒刑13年、8年、13年。 知情人士透露,刘金宝在上诉书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完全认同,并称其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罪名有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吉林省高院对此两项罪名予以撤销。同时,刘金宝对其贪污罪名也提出了上诉请求。 而丁燕生和张德宝则对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基本认可,只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刘金宝欲为受贿“辩白” 根据此案一审判决书,法庭对刘金宝受贿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三起事实: ——刘金宝为其上海女友调换住房,通过上海凯托集团董事长蔡福忠,由凯托集团支付人民币102.5266万元的购房款,个中差价73.22566万元其女友未予支付。 ——刘金宝向上海万泰集团董事长钱永伟提出要求,为其女友的住房进行装修,由万泰集团支付工程款28.171万元。 ——刘金宝收受钱永伟的万泰公寓住房一套,房款及装修费用总计42.4万元。 此三起行为共涉及人民币143.8万元,而法庭之所以认定这三起行为构成受贿罪,还离不开另外两项事实:刘金宝“帮助”凯托集团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贷款2.9亿人民币和108万美元;万泰集团在收购“318国道”股权项目时,已调离上海分行的刘金宝又“帮助”万泰集团“协调贷款事宜”,上海分行因此违规向万泰集团发放贷款总计2亿人民币。 刘金宝曾为自己辩解:他为女友置换住房和装修只是帮忙,没有收到任何好处,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但法庭经查认为:刘金宝为女友置换差额巨大的房屋和装修后,帮助他人不正当贷款,应当认定刘金宝受贿。刘金宝的辩护律师也曾提出:除为女友装修住房外,公诉人指控的其他受贿犯罪不能成立。但是,法庭经查认为:刘金宝女友与蔡福忠虽相识,但置换差额巨大的住房若没有刘从中说话,蔡证实不可能同意。而且,蔡福忠的公司的确欲在上海分行贷款。 丁张二人认为“量刑过重” 有别于上述上诉理由的是,丁燕生和张德宝对法庭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认同,但认为量刑过重。 丁燕生的辩护人认为:丁参与私分奖金,属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犯罪亦应属从犯;案发前主动退还港币237万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张德宝也在法庭一审中为自己辩解:属被动参与,没有贪污的故意。张的辩护人还以“张德宝作为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为证据,欲证明张德宝主要负责信息沟通及文秘服务等工作,无权参与并决策奖金发放事宜;领导决定发放奖金后,张德宝参加发放活动是其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辩护人还提出:张德宝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提供书证、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应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此,法庭一审裁定:在违规发放奖金后,丁燕生曾再次侵吞公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丁燕生在案发前退回部分款项,是担心案发,目的是为应付查处。丁燕生参与共同贪污犯罪的数额和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不足以减轻处罚。 法庭同时认定,张德宝多次参与侵吞公款,主观上明显具有贪污的故意,工作职责方面的理由不能成为否定客观上已经参与贪污的证据。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破案报告中称:四被告人贪污犯罪系侦查机关已掌握线索,后张德宝提供本人日记和有关票据复印件,并揭发刘金宝及其家属报销个人费用,提供有关票据、记账本。因此,法庭最终认定张德宝不属于自首。 不过,在公诉意见中也有这样的陈述: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张德宝对侦破部分贪污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揭发他人犯罪,属重大立功表现;本案赃款已被追缴。法庭最终采纳此公诉意见,对二人从轻量刑。 有旁听过庭审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刘金宝一案的最终顺利审理,张德宝的日记及其保留的部分票据证明,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对刘金宝贪污罪认定的证据中,出现过很多张德宝的供词及其提供的证物。而公诉书中也的确大量引用过张德宝在日记中记载的他与刘、朱和丁等人的“分钱过程和细节”。据此,该人士分析,如果二审中辩护人能合理利用事实,有力辩护,为丁张二人争取减刑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 截至发稿时,本报记者从司法部门确认,现只有张德宝辩护人仍由一审辩护律师柴傅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还未得知确切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