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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有新保障 预留5%工程款作为保证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 07:22 水母网

  水母网8月28日讯近日,我市开始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管理,全市建设项目必须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确保工程出现缺陷时及时进行维修。

  今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必须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在屋面工程5年保修期内、水电暖工程2个供暖期内,如出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合同约定
等建设缺陷,工程建设承包人必须承担鉴定和维修责任,一旦出现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则使用保证金进行维修。(岳川东 李田)责任编辑:邱雁(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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