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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解释 广州没有违反个人所得税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18: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尹安学报道:“广州个税的起征点一直是800元,全国个税起征点从来都是‘一刀切’。”昨天下午,针对有专家对广州个税免征额1600元的质疑,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广州从来没有违反《个人所得税法》。

  广州免税1600元没有违法

  有专家认为,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起征点是800元,而广州是1600元,显然违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如果个税起征点是1500元,全国起征点应该都是1500元,广州、深圳都不能例外。

  “这实际上是对免征额的一种误解。”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有关人士解释,广州免征额1600元包括800元的起征点,还有800元是税前扣除项目。

  记者了解到,2004年之前,广州免征额是800+460=1260元。2003年底,广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的补贴项目免税部分由460元提高到800元。广州市政府在下发的通知中解释,1995年7月开始,“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的免税部分为每人每月460元,执行多年以来,广州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工资、薪金以外的津贴、补贴已作多次调整,每人每月460元的标准已不适应新的情况。从2004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免税部分改按每人每月800元执行。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都可免税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记者查阅到,包括广州、深圳、北京在内,几乎所有地方将免征额上调时,都会引用上述规定。

  广州免税额会否上调至2300元?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上调至1500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广州市再次按1500+800=2300元作为免征额是有可能的。不过,这要看国家的政策有无调整,比如说将免税项目进行修改。

  23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解释,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涉及调高起征点、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两项内容,对于税前免征项目并无明显的修改,这就意味着,现行的税前免征项目,可能会继续有效———全国起征点调高为1500元后,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进行免税。

  广东各地免征额也不会“一刀切”

  昨天,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了解到,广东各地个税起征点从来都是执行800元的起征点,但目前广东各地免征额不尽相同,深圳、广州最高,为1600元,其他地区都在1000元左右。

  如果全国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广州、深圳能否“水涨船高”?广东省地税局有关人士称,目前修正案还没有最后出台,具体还要等国家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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