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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开征环境税和排污费改税条件尚不成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16: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 齐中熙、刘羊旸)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2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财政部门将进一步运用税收政策,着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切实支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谈到社会关心的是否开征环境税和排污“费改税”时,他称目前条件尚不成熟。

  这位负责人称,将排污费改为税收,从理论上看虽然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实际操作
难度很大。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很强,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对企业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计量。我国现行的“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排污企业容易为逃避税收而瞒报、少报污染物排放量,而税务机关事后稽查又很难取得可靠的凭据,从而形成大量的税收漏洞,给税法的规范性、严肃性造成负面影响。综合考虑,目前排污费改为税收的条件尚不成熟。

  至于开征环境税,不仅涉及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企业整体税负的调整,也涉及到各地区经济利益和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十分复杂也十分敏感。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当前重点是完善现行税制和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

  他说,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已设立了一些侧重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的税种。如,开征资源税有利于抑制对矿产资源的滥采滥挖和掠夺性开采,有利于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再如,为了限制损害环境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国家将高能耗、不可再生以及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如鞭炮、焰火、汽油、

柴油等商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此外,还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建房及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实施税收调节。

  他透露,目前,

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如何进一步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总的思路:一是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如适当扩大消费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调整税额税率,改变计征办法等。二是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多管齐下,有促有抑。一方面鼓励那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经济活动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限制那些损害环境、浪费资源的经济活动,努力促进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的废物排放,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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