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八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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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16:19 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501号 关于举办第八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环发〔2001〕151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要求,按照总局2005年度全国业务培训计划的安排,总局决定举办第八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具体培训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承担。现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05年9月10—16日,9月10日报到,9月16日结束。 二、培训地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海淀路30号)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3、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剖析。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要求,总局人事司将会同法规司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司核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参加培训人员和名额分配 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设区的市级(含地、市、盟)环保局环境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从事环境法制工作的公务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系统各6个名额;各副省级城市环保系统各4个名额,单独计算。 五、报名方法和培训费用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分别组织落实本地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于2005年9月1日之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2、培训费、资料费及食宿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六、其他事宜 1、请参加培训人员带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2、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法规司 柴虹 赵柯 电话:(010)66556168,6655616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鲍自然 贾宁 顾彩云 传真:(010)8463636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 张玉杰 张愉 电话:(0429)5411042,(0429)5410565-1000 传真:(0429)5410200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法制 岗位 培训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