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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收进场费有望合法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09: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文雅实习生张璇)记者昨日从省商务厅获悉,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企业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争议已久的“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首次以法规方式要求:“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

  征求意见稿称,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
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同时,零售企业不得向供应商变相收取的费用包括续签合同费、店内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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