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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最大非法集资案开庭 两罪能否成立成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20:07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8月25日电 (邢向、秋肖) 安徽省最大非法集资诈骗案24日上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法庭开庭,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地下钱庄”庄主金家柱等4人被带上被告席。在庭审过程中,非法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两罪能否成立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

  庭审中,公诉人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4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应依法成立。其中,被告人金家柱非法集资、非法占有村民小麦,数额巨大,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丁学习、刘光霞伙同金家柱共同非法集资诈骗,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刘光霞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庆华帮助金家柱非法占有他人小麦,在共同诈骗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集资罪名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钱财。但金家柱等人吸纳的对象都是亲戚朋友和乡邻,不可能隐瞒、虚构事实。所以,金家柱等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非法集资诈骗,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不能成立。在非法集资诈骗罪指控中,辩护人认为,金家柱、丁学习、刘光霞3名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同时,3名被告人并没有采取任何的诈骗手段来获取他人钱款,而且也将集资来的钱用在生意经营上,并没有挥霍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关于诈骗罪的指控,金家柱、金庆华的辩护人认为,两名被告人的潜逃是恶意躲债的延伸,并不为了骗取钱财;另外,在收取他人小麦时,均与对方签订了欠条、收据等,这应属于正常的兑换关系,不是恶意诈骗,因此,关于此项指控应当不能成立。

  庭审持续整整一天,没有当庭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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