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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个税调整主旋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8: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评论员 王文琦

  众所期盼的个税法修改,终于启动正式修法程序。

  自我国1993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以来10多年,个税免征额一直没有调整,这与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的前进步调是极不相称的。而由于种种原因,个税法调节贫富差距、维护社会
公平的作用也未能很好地实现。有关数据表明,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800亿元中65%来自工薪阶层(有的学者估计这个比例在一些地方甚至达到80%),足见,现行个税法非但没有发挥好调节收入平衡的作用,相反却把沉重负担加在普通工薪阶层身上。在这个时候修改个税法,并以此为契机建立更加完善的、赋税更加科学合理的个税制度不但是适应、确保经济社会长远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公平税负,建立和谐社会,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手段。

  本次个税法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其中,提高免征额,地方能否上浮,是百姓关注的焦点。所谓免征额,就是扣除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的数额。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的地区,其物价指数不同,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也不同,因此,做到像有些人呼吁的那样统一全国免征额目前来看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在立法过程中,研究如何确定合理免征额的原则是必要的,其中关键是免征额要切实符合当地人民生活消费的实际水平。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宁高不低、减轻赋税、动态调整”的原则,允许发达地区有所上浮,这是符合实际和立法本意的。另外,在修法中,要虚心借鉴发达国家的个税制度设计,比如,德国

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北欧国家与法国、美国等采取税率高额累进制,控制高收入者收入过快增长,减轻低收入者税负;多数发达国家均采取按家庭来征收个税,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确定税负,等等,实践证明,这些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设计。

  我们看到,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此次草案已经增加了“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的标准”的规定,这是在确保立法稳定性的同时,保持法律与社会现实紧密衔接、使其具备良好适应性的有益探索。

  交纳个税是公民个人对国家的光荣义务,个税法修改必须广泛听取公民意见,可以相信,在通过随后举行的听证会等渠道获取更多意见和建议后,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个税制度终将诞生,“个税”也将逐渐回归其“收入调节器”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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