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研究员建议增值税应改为中央税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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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5:55 北京现代商报 | |||||||||
“出口退税及其相关政策可能还会发生进一步的调整。”昨天,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做出了一个预测。 今年8月5日,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悄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现行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
“此次微调之后的出口退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2004年之前的旧出口退税制度,可想而知,旧出口退税制度下的某些弊端也会因此重新露头。”梅新育指出,要根除这些弊端,有两个选择,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将增值税改为中央税种,相应由中央财政承担全部出口退税支出,这样可以彻底消除受益者和成本承担者分离问题。“也许,这是未来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调整的方向。不过,我只是提出一个建议。”梅新育告诉记者:“究竟如何调,我也不知道。” 梅新育所言另一个选择是改增值税为销售税/消费税,因为出口商品没有在国内消费,因此未曾征税,也就无需退税了。但这种改革要求我们税收监管部门能够有效监控全国千百万商家发生的销售、消费行为,而我国至少短时期内还不可能指望做到这一点,所以贸然推行这种改革必然导致政府税收大量流失。 商报记者 杨雪婷J108 链接:出口退税政策的历史变迁 1994年税制改革至2003年,我国由中央财政承担全部退税支出;而出口退税最终促进增长的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没有一种是中央独占税种造成出口退税的受益者和成本承担者不统一。 2004年,我国实行了中央和地方按增值税分享比例(75∶25)分担退税支出的办法,消除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受益和成本承担分离矛盾,却造成了地方政府之间的受益和成本承担分离矛盾。因为当初征收增值税的是厂商所在地政府,最终退税的却是出口商所在地政府,厂商和出口商可能同处一地,也可能分处异地,在后一种情况下,就会形成出口商所在地向厂商所在地的财政转移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