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岛8月25日电 (记者 苏万明) 青岛市政府近日正式颁布《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办法》规定9类合同使用前先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制止垄断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利用格式条款、霸王合同损害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处长任黎说,《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青
岛市第一部关于合同监管的政府规章,也是山东省首部关于格式合同管理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据介绍,《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格式条款订立原则、禁止性规定及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对房屋、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供用电、水、气、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旅游、运输,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拍卖、典当等九类合同,要求提供方在使用格式合同文本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审查加注标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合同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提供方对修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办法》对采用格式条款合同不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审查加注标记、擅自修改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加注虚假标记,将给予1000元至5000元罚款。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3年以来,青岛市区两级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和合同管理机构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万余件,两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3.1万件,涉及不平等、霸王格式条款的占4成之多。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通信、保险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合同纠纷居高不下,市政公用、物业管理的合同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任黎说,利用格式条款限定当事人权利、加重当事人义务,是这些年来经济生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有的还引发群体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要求,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行政监管,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适度干预民事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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