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是否全国统一需认真考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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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9:35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郭晓宇 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出的两个修改:提高个人所得
个税起征点谁有权规定 王维城委员说,个税起征点是个很严肃的问题,收入到什么水平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到什么水平需要进行个人申报都是很严肃的问题。现在个税起征点由个人所得税法来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但草案却规定个人主动申报的数额授权国务院规定,这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不符。 个税起征点能否再提高 贾志杰、伍增荣、赵地、扎汗·俄马尔、邢世忠等很多委员一致认为,目前我国低收入者的工作压力和生活负担都很重,各种开支很多,许多家庭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从现阶段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来看,个税起征点应该再提高一些,2000元左右比较合适。 起征点标准应否考虑东西部差距 倪岳峰委员认为,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地区居民的生活支出差异非常大。全国规定一个统一的起征点不符合国情,应该给地方一个浮动的空间,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 丛斌委员说,从理论上讲,税收是由国家来控制的,这个不能授权给地方政府。但是考虑我国的基本情况,要实事求是地制定法律。我国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不平衡。就拿我国的薪金收入来讲,离散度非常大,这种离散度体现于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体现在同一区域内的收入高低不平衡。为了很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建议中央给予地方授权,即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给予一个税额的浮动区域,根据不同的地区再采取不同的标准,然后由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再出台一个个人所得税税收细则,根据不同的收入情况来调节税收。 刘应明委员说,地方可以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但是必须要经过中央批准,不能自行其是。西部地区的起征点可以高一些,落后的地区应该从税率上加以鼓励,这样就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去西部工作。比如10万至50万元可以在广州征收30%的税,那么在西部可以只征收15%。 柳斌委员认为,既然是全国统一的法律,就应该是统一的标准。为什么现在有的省、市在起征点上可以突破?而且突破了也不受任何制约?如果这样,统一的法律还有什么效力?今后应当严格法律的严肃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闻世震委员说,一些省市擅自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是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种做法是知法犯法,如果对这种违法现象不加以批评、制止、纠正,就会助长违法乱纪,更不能把它作为调整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果允许这种现象的存在,这次调整之后,有的地区还可能再提高起征点。建议对过去擅自调整的要进行通报,责令检查,或者对擅自调整的这部分减免额收缴国库。不采取这些措施,很难制止现在各地擅自出台政策,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能否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常厚春认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系统化、科学化,起征点的调整不能简单地和个人收入相对应,应该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包括赡养几个老人、抚养多少子女,包括年龄、工龄等等,综合系统地来考虑个税,才能更加公平、公正,真正达到税收平衡、调节社会收入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否合理 陈士能委员说,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发现,收入超过10万元的部分税率是45%,也就是说,100万元是45%,1000万元也是45%,这是很不合理的。 刘振伟委员说,在现行的9级累进税率中,2级和3级是纳税主体,而这两个级别主要是工薪阶层,税率应该要降低一些。 应该增加激励机制 丛斌委员说,纳税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是必须承担的,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但是考虑现在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基层的收入情况,我国的税制应该增加激励机制。比如有些国家纳税人年轻时候交的税越多,退休以后按比例返回的越多,这样就等于自己给自己交养老金了。当然我国由于目前经济状况和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实行这样的制度,但应该增加激励机制。另外,我国的公益事业还有很大的资金缺口,如果高收入的阶层,对公益事业积极地捐助,在税收上就可以适当地给予一些灵活的优惠政策,这样可以促使他们积极地对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