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率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7:54 商务部网站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2005-07-20

  根据我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等6个国家(以下简称六国)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对六国实施的协定税率共计3408种商品(含37种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涵盖了现行对六国已经实施的“早期收获”商品的协定税率。其中有2810种商品的协定税率对六国统一适用(不含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详见附件1),561种商品的协定税率对六国分别适用(不含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详见附件2)。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按附件3所标明的协定税率执行,其他商品统一按照2005年最惠国税率执行协定税率。详细内容可查阅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国-东盟自贸区分册)》。

  二、海关自2005年7月20日起凭六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在2005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按照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征税验放。

  三、企业申报进口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时,报关单“随附单据”栏按照“02”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其他具体填制要求,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