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投资结构转变,提高保险投资证券化程度,增强保险投资核心竞争力,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办法》对现行保险债券投资政策进行了系统整合,重新划分了债券类别,增加了新的投资品种,调整了具体投资比例,并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产品投资留下了空间,体现了监
管部门推行积极、开放投资政策的理念。《办法》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通过制度层面控制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也体现了监管部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变化。一是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资质条件,突出了债券的担保和信用评级,从源头上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二是实行债券投资比例差异控制,投资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投资有担保、评级高债券的比例高于资质条件差的债券,充分体现了扶优限劣的原则;三是建立债券投资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通过发挥托管人的独立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债券资产挪用风险;四是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五是强调保险机构投资债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限制或暂停债券投资资格,依法给予处罚。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增长和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债券市场已成为社会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保险机构作为较大规模长期资金的持有人,逐步成长为债券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对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3月,保险债券投资首次超过银行存款,成为最大的投资品种,资产结构实现了战略性转变。这是由保险投资特性决定的,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监会颁布该《办法》,可以有效地引导保险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债券投资,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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