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日前主持有关会议并讲话强调,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职责,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形成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社会环境,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按照市委领导要求,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加强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上海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按《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对象为上海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并以主要领导人员为主。责任追究主要内容是: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出借资金等事项的;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的;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等五种情形。责任追究的方法主要有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党组处分,组织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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