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3日讯(记者 刘晓林)正在此间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议案。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议案说明时说,根据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际法原则,中国长期以来一直主张并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司法管辖豁免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既不对外国中央银行行使司法管辖权,也不对外国中央银行采取强制措施
,但一直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
他说,香港回归前,根据其适用的英国《国家豁免权法令》,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在香港享有司法豁免权;香港回归后,英国《国家豁免权法令》在香港不再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关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保护方面的成文法可依,一些外国中央银行对此表示忧虑。2000年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通过立法解决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在香港的豁免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后,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港澳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草拟了《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他表示,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既适用于中国内地对外国银行财产的豁免,同时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将其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
草案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的认定及豁免的范围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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