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将获司法豁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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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0:08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 吴坤) 国务院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一项议案,将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会上作这一议案说明时指出,根据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际法原则,一国中央银行财产属于与行使主权权力有关的国家财产,享有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豁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给予外国中央银行财产以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地位。我国长期以
武大伟说,香港回归前,根据其适用的英国《国家豁免权法令》,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在香港享有司法豁免权;香港回归后,英国《国家豁免权法令》在香港不再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关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保护方面的成文法可依,一些外国中央银行对此表示忧虑。为了给予在香港的外国中央银行财产以豁免保护,维护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考虑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豁免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和外交事务,2000年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通过立法解决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在香港的豁免问题。2001年9月,外交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建议通过全国性立法解决包括香港、澳门特区在内的保护外国中央银行在华财产问题的请示》,请示经国务院同意后,外交部会同港澳办、人民银行、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草拟了《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这个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既适用于我国内地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的豁免,同时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这个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将其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 武大伟说,为了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的豁免地位,需要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进行界定。为此,草案规定:“本决定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以该行的名义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关于外国中央银行的具体认定问题,实践中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