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税负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9:59 南方日报 | |||||||||
昨日提交我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只有两处改动:将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对其税收进行交叉稽核。 权威人士指出,这“一松一紧”两处修改旨在缓解目前的贫富差距。
全国个税65%来自工薪阶层 财政部税务司司长史耀威对记者说,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47,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 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这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 高收入者逃税漏税现象较多 税收专家刘桓说,“目前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是税负最重的群体。”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最多,大概有3亿元左右,并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所以完税率最高。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 我国从1993年至今,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然而到了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已提高了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高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水平,使中低工薪收入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税负较轻。 “起征点1500元这个数字是按照目前人均消费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测算出的,也是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公众期望值之间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史耀威说。 个税明细申报制度已有试点 北京市地税局官员对记者说,事实上,北京、南京等城市已经在试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制度。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把每位员工的个人信息、收入状况等一并报给税务局,这样当地税务局就可以建立一个“个人纳税库”,用身份证号码做索引,就可以发现谁有多处税务来源。 权威专家介绍,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只属微调,今后将逐步实现全员全额自行申报纳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从而更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 个税起征点涨700元 每人每月最多可少缴税315元国家税收每年减少200多亿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如果以每月15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并付诸实施,我们每个月将少缴多少钱?按照税率表计算,每人每月将最多少缴税315元。而按照有关专家测算,一年国家财政收入要减少200多亿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目前的规定,只是拟对个税的起征点进行调整,并没有对税率进行调整。如果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修正案,按照这个税率,可以测算出个人缴税变化:月收入1000元者,原缴税10元,将不需缴税,较以前少缴税10元;月收入1500元者,原缴税45元,将不需要缴税,较以前少缴税45元;月收入10000元者,原缴税1465元,将缴税1325元,较以前少缴税140元;月收入50000元者,原缴税11385元,将缴税11175元,较以前少缴税210元;月收入80000元者,原缴税21345元,将缴税21100元,较以前少缴税245元;月收入100000元者,原缴税29305元,将缴税29025元,较以前少缴税280元;月收入101500元以上者,将较以前少缴税315元。 强化对高收入者税收征管 偷漏个税可能要判刑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依税收征管法将受到惩处。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 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金人庆说,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 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金人庆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新闻背景 个税法已两次修订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施行。 第一次修订是在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与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9月10日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为“三法合一”。 第二次修订是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