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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9:5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记者 刘晓林 

  8月23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在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目前每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中国财政部部长金人庆23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不断加强,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10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导致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偏重;二是必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偏小,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力度。

  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税收负担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提高。1993年,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此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每月1143元。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旨在使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应客观实际情况,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强化税收征管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监管。”金人庆说。

  他说,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护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

  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金人庆指出,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全面修订个税法尚需时日,此次修改基本可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鉴于目前中国税收征管条件尚不具备,包括税务系统尚未实行计算机网络化,储蓄实名制尚未完全做到,建立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还需时日,社会信用结算制度不健全,纳税人大量采用现金交易等,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个人收入信息,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只能是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待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后,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此间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法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对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构建

和谐社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作用重大。此次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综合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基本可行。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近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199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72.7亿元,2004年达到1737.1亿元,2002年至2004年平均增长幅度为19.84%,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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