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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可能调至150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9:2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吴坤

  与每位工薪收入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首次审议。

  此次修改包括两方面内容

  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法律术语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调高至1500元,以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现行的

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后实施的。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再次对其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对银行存款利息恢复征税。目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24个税种中已经占到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第5位。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73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6.8%。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近几年增长较快的一个税种。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作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不断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导致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偏重;二是必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偏小,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力度。

  个税起征点已十多年未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据介绍,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的提高。1993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时,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只有1%左右,到2004年这一比例已升至60%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十多年没有调整。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很高。

  如果说1999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为了扩大征税范围,那么此次修改该法则是为了减税。草案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目前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这样,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就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超过1500元的税收负担也有所减轻。以月收入5000元为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时,要交税505元,起征点调整为1500元后,要交税400元,少交105元;以月收入一万元为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时,要交税1465元,调整后,要交1325元,少交140元。

  拟授权国务院调整个税起征点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没有税收“三农”等问题的解决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无疑会减少税收,会不会对国家财政产生重大影响。权威人士解释,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国家的影响不会太大。这一起征点是精心测算的结果。

  金人庆说,由于城镇居民收支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不断变化,有必要考虑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的标准。这样,将来居民收支水平和消费价格指数发生变化时,国务院就可以再调整减除费用标准,不必因此修改法律。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调整贫富差距问题。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另一个内容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金人庆说,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对其重点加强征管。

  金人庆说,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这就意味着,本法修改后,国务院将作具体规定,年收入或者月收入在多少钱以上就要自行填纳税单申报,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从个人、单位两方面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另据介绍,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只是抓住群众反映最突出、最关心的两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将继续,以使其调控更加有力,更好地发挥调整分配差距过大和促进财政收入的作用。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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