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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的十大变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8:2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据新华社报道

  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介机构造假将赔偿

  建议增加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长期不分红可能被起诉

  建议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人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增加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门槛降至500万元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公司法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承担连带责任草案原来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

  建议增加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逃债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小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建议修改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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