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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调整维持25年的个税起征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21:5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张晓松、沈路涛、邹声文) 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3日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使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高收入者应当自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发放工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法修
正案草案的实质内容虽然只有两条、三个方面,却引起了有关专家和普通百姓的热议。

  焦点之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

  [草案条文]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修改背景]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5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提高,加之近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过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有资料显示,1993年,在我国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67%。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每月1143元。

  然而8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维持25年不变,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百姓热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退休职工刘女士:我们以后是不是能少交点税?那敢情好。20多年前,月工资800元以上才交税,我们普通工人一个月就能挣几十块钱,个人所得税跟我们没关系。后来,收入高了,有单位代扣,我们工薪阶层逃不了税。现在,城里的职工绝大多数月收入都在800元以上,都是纳税人。听说这些年个人所得税大部分都是咱普通老百姓交的,逃税的倒是有钱人,是该改改章程了。

  [专家点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起征点的调整应适度,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如果标准太高,就会造成税收流失,影响财政收入,也起不到良好的收入调节作用;如果标准太低,将损害到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同时也将影响到正常的社会消费能力。据统计,2004年全国人均月货币工资为1400元,同时城镇职工月人均消费支出为1140元。因此,这次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在1500元,应当说是比较合适的。

  焦点之二: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纳税

  [草案条文]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高收入者必须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修改背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需要自行申报,而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无需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扣缴不足时,只能依法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了对一些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引起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本来是最能够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税种。在国际上,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基尼系数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过大,就应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但据报道,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80%来自工薪阶层,高收入者没有成为这一税种的“主力”。

  有鉴于此,有关人士一直呼吁要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研究一些新的措施,引进一些新的手段,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百姓热议]天津某日本制药企业医药代表李先生:我的收入在工薪阶层中应该算是高的,以前都是由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今后是不是也要到税务局申报?如果法律修改了,希望国家早点出台具体政策,比如:多少收入算高收入?自行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还有,听说现在个人交所得税一般不给凭证,那我们完税后拿什么证明呢?税务部门对此也应该给一个“说法”。

  [专家点评]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目前,我国高收入人群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很低,这与部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多、对其征管难度大有一定关系。规定高收入者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后,凡是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这将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应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主动为其提供完税凭证。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很难获得完税凭证,这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必须加以改变。

  焦点之三:代扣代缴单位须办理全员全额申报

  [草案条文]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修改背景]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通过实行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务部门可以更为准确地掌握和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数额和结构,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有扣缴义务人并且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者,还可形成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百姓热议]北京某私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张小姐:我们在对企业进行

审计的过程中,常常发现一些私营企业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把个人的高收入平摊到其他低收入员工头上,有的少报员工数量,有的瞒报正式员工之外的劳务支出。这些企业之所以敢这么做,主要是有老板撑腰,因为老板本人就是高收入者。一旦出了事,老板就把责任往企业一推。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研究中心副理事长李茂生:落实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实现对绝大多数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最难的不是政策调整,而是征收管理。目前,在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方面还需要解决一些可操作性的问题。比如,高收入者大多是其所在代扣代缴单位的负责人或高管人员,他们常常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规避税收征管,这为税收部门明确界定高收入者的所得增加了难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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