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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门槛继续降低 股东滥用权利将担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9:17 人民网

  人民网记者 杜文娟

  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就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了说明。根据修订草案,公司注册门槛继续降低、股东滥用权利将担责。

  500万元可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为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本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进一步降低公司注册门槛,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需决议

  目前,一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对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滥用权利将担责

  现实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本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小股东权益受保障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

  对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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