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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开发不足将被撤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5:5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廖雁)国家发改委日前颁布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对设立5年(1999年底以前批准设立)以上、入区企业少、开发面积不足已批准规划面积20%的开发区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开发区应予以撤销。

  按照要求,各类新建高教园区、大学园区等;省级及以下物流园区;省级及以下旅游度假区;建设新城为主的各类园区以及没有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不再冠以带有开发
区含义的称谓,不纳入开发区管理。对地处一市、县且相邻的开发区将被合并。对城市远郊区、县及县级市已建开发区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原则上保留1个开发区。未有的一般不再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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