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给予在华外国央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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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5:1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三日电 (记者 齐彬) 中国立法机关拟作出决定,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这一决定通过后,也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起举行,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相关议案向与会人员作说明。武大伟表示,根据国际法原则,一国中央银行财产属于与行使主权权力有关的国家财产,享有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豁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给予外国央行财产以司法强
武大伟介绍说,中国长期以来一直主张并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司法管辖豁免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既不对外国央行行使司法管辖权,也不对外国央行采取强制措施,但一直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 武大伟也表示,香港回归前,根据其适用的英国《国家豁免权法令》,外国央行财产在香港享有司法豁免权;香港回归后,没有关于外国央行财产保护方面的成文法可依,一些外国央行对此表示忧虑。 为了给予在香港的外国央行财产以豁免保护,维持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考虑到外国央行财产豁免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和外交事务,外交部会同人民银行、港澳办、外汇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草拟了《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豁免措施的决定(草案)》。 武大伟表示,草案除对外国央行财产作出明确界定外,也确定了有限豁免的原则,比如主权国家用于商业交易的财产不予豁免,对主权国家承诺放弃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等的财产不予豁免。草案还按照“对等原则”规定:外国不给予中国央行或者中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有关规定,中国将根据对等原则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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