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商状告业委会 全国头一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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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3:27 新华网 | |||||||||||
本报讯 (记者 李钢) 因为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不合法,房地产开发商遂以业主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将9名已经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9名委员当选无效。昨天下午,这一全国首例房地产开发商状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无效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开发商认为业主大会的召开违法
原来,在去年11月14日,位于明轩商住楼的业主召开了业主大会,选举了9名业主当选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这些新当选的委员随后上报天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并予以备案。可是在委员当选后的大半年后,明轩楼的开发商(同时也是物业管理方)却对这些委员的当选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当初的选举并没有通知也具备业主身份的开发商参加,所以选举无效,因而委员的当选也无效。 该案的原告方广州恒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起诉书中认为,在2004年11月14日,被告的9名业主组织、策划了所谓的天河区明轩商住楼第一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9名被告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是该业主大会的召开却没有通知全体业主,而且参加人数未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内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权,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以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程序应属违法。 同时该公司还认为,该公司也是具有28%投票权的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被告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反映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愿,由其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也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该公司起诉请求:确认9人当选广州市天河区明轩商住楼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效。 委员称当选已在房管局备案 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被告的9名委员均表示不满。在法庭上,一名委员首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效力的职权属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天河区房管局,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其后,他又提出,此次诉讼是开发商以业主的身份来进行的民事诉讼,但是委员与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和受理的法律规定。此外,他们还认为,委员当选是在房管局的指导下进行的,当选之后,也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在房管局备案,这些过程都没有问题,不存在违法一说。 在法庭审理中,关于选票的认定方式成了双方较大的分歧。开发商的代表认为,业主所拥有的选票数是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而定的,因此,开发商目前仍拥有11000多平方米的商铺,占到整栋楼的建筑面积的近28%,所以也就拥有了28%的投票权,再加上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冒签、弃权等无效票数,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并没有获得占业主总票数50%的选票,所以是无效的。而9名委员则认为,业主所拥有的选票数应该是一个业主拥有一个投票权,因此开发商只拥有一票。 开发商起诉是另有原因? 一些委员却向记者反映,开发商起诉9名委员另有原因,因为委员当选之后,马上向开发商追讨200多万元的维修基金。而在7月31日,经过天河区房管局随机抽出的5名专家的评定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业委会选择了另外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前来接管明轩商住楼的物业管理。“正是这两件事惹恼了开发商,否则我们已经当选大半年了,为什么他们到现在才告我们无效当选?”但是这一说法,记者并没有得到开发商方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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