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1:4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北京八月二十三日电 (记者 齐彬) 提请中国立法机关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将依税收征管法受到惩处。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
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征管。 金人庆说,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 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金人庆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个人所得低于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仍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不会有征管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