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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资委制定出台《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0:29 国资委网站

  山东国资委制定出台《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省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但担保业务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省管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以及依法被查封或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不得抵押。省管企业不得越级担保,省管企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须经母公司批准。对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行国际招标的重大工程项目、国家及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发行公司债券等原因需要担保的,须逐级上报省国资委批准或转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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