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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单位采购不得指定供应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9: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宏鹏) 记者日前从福建省政府获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单位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该《办法》规定,今后,凡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而且,单位采购的具体项目,
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

  《办法》还规定,政府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定点协议采购部分的采购计划直接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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