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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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5:1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法官说法: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而我国在《商标法》
“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惯例,但在中国并不多见,在南京这次认定尚属首次。”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审判长姚兵兵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以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由国家商标局根据申请批量认定。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修订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企业不仅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在个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依照《商标法》第14条规定进行;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也是有条件的,即当事人必须依法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若不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做出认定,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 姚法官说,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一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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