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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激活休眠条款 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 15:01 21世纪经济报道

  江苏省高院激活休眠条款:三种情况下的国家赔偿将对法官个人进行追偿

  见习记者 米飙 实习记者 唐颖杰 南京、上海报道

  日前,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名为《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文件被递到了记者面前。

  据介绍,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落实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这在我国法院系统还是第一次: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在制度上缝合了国家赔偿与追偿之间的裂隙。”

  与此同时,在就该文件接受采访时,参与《国家赔偿法》修订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透露,修订《国家赔偿法》的专家建议稿也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规定》激活“休眠”条款

  《规定》是在7月8日由省院审判委员会通过,7月12日下发。

  在这份3页共12条的文件中,最惹眼的规定是,“依据《国家赔偿法》将对具有以下三种情形并引起国家赔偿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规定》中还就追偿程序、追偿额度、追偿机关、追偿办法以及被追偿人的救济措施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参与了《规定》制定的省高院人士向记者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部分程序,“其间,有一个前置程序,在确认司法人员实施了职务侵权之后才能赔偿;而赔偿之后的追偿则有更加严格的条件,不是所有的国家赔偿都发生追偿”。

  原北京市高院副院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陈春龙告诉记者,追偿制度其实在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第14、24条),而江苏省高院所做的其实是将对应法条细化落实的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某种程度而言《国家赔偿法》里的追偿条款是沉睡了11年的“休眠条款”。“在《规定》之前,从没有被公安、检察、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文件所细化。对于司法人员和公务员的追偿可谓少之又少,近年的国家赔偿大案中几乎没有进行追偿的。”

  从江苏省得到的资料显示,《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年以来仅江苏就发生565件国家赔偿案,赔偿金额346万人民币,“其中只有一件进行了追偿”。杨小军评论以为,11年的“休眠”,起码说明对这一块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

  这种不重视,或者说漠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少数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行权过程中少自我约束,也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和放任不公的出现。

  8月2日《羊城晚报》的一篇关于深圳南山工商分局抗拒省政府督察令的报道中,便有一个非常耐人寻味的细节描述:当受害者向经办该案的南山分局有关人员提出赔偿要求时,经办人员不屑地告诉对方,想告就去告,该案要错也是集体的错,输了是国家赔,要赔多少赔多少,反正不是个人赔。

  此案结果如何,不妨拭目以待。然而该案经办者“输了也是国家赔,要赔多少就赔多少”的有恃无恐却也值得玩味。

  江苏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在阐述出台规定目标时指出,“通过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院工作人员实施追偿,实质并不是债务的转移,而是建立内部制约机制,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效遏制滥用职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损失,达到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激辩针对法官的追偿制度

  采访中,杨小军教授告诉记者,国家赔偿中的追偿制度在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但出于对司法独立的格外保护,很少对应出对法官的追偿。“我国的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前者指行政机关的赔偿,而后者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其主体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

  记者还了解到,《规定》出台前后,是否要细化启动对法官的追偿制度,赞成者和反对者几乎是针锋相对。

  一南京中院的法官透露,在《规定》出台前的6月份,《规定》曾在江苏法院系统的内部网站上公示一个月,500多位法官在网路上进行了热烈讨论。在应要求评价时,该法官谨慎地婉拒了记者的请求。

  而对于外省的法官进行随机采访中,部分法官表示,由于没有看到《规定》的详细内容,所以也不好评价。但不约而同地,他们表示了两个忧虑,“一,若规定过于严苛,是否会影响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具体执行中,会否掺杂人为的因素。”对于上述担忧,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国家赔偿法》24条针对的是三类严重侵权行为,不存在妨害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杨小军也支持《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认为让做错事的法官赔钱会影响司法独立,这个理由其实不成立。西方的做法有西方的制度和传统背景,在我国法官并没有天然优越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特权。”

  持部分保留意见的也有人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王宝明赞同行政追偿制度,但“不主张对法官进行所谓的内部追偿”。

  王以为:在我国司法活动中,法院审判是由三个人组成合议庭做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可能还有人民陪审员,再往上还可能有审判委员会,至于更敏感的案子,则是要由政法委员会决定。“目前的体制,很难追究个人的责任。而近日发生的湖北佘祥林案也表明是很多环节的共同作用导致问题。”

  陈春龙反驳了王的观点。他表示,审判委员会有记录,何人反对、何人赞成、何人保留都是有记录的。“何况大多数案件,还是各庭和法官自己决定的。”

  对于这种反驳,王提出了自己的另一个担忧,“我国的司法现状还是存在复杂的一面的,贪污5000元构成犯罪的还往往当成是‘纪律问题’,落实追偿制度后会不会反而成为有关机构在处罚个人时的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通道,从而事实上降低了对法官的要求”。

  对于上述说法,杨小军表示追偿、内部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并不是替代关系,但他也担忧了“罚而不打”情形的出现可能。“执行的确很关键”。总体而言,他对《规定》还是寄予厚望,“希望江苏方面按照《规定》扎扎实实进行追偿。”

  《国家赔偿法》等待修订

  据江苏省高院人士透露,制定追偿配套制度的主要背景是今年5月以来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我们的调研和起草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而更早些的5月,中央政法委则是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专项活动。

  该人士认为很难说是哪个具体案件促成了这些举措,但他也表示“在某个时间点出现某些举措,总会是有理由的”。

  记者归纳5月之前的一段时间,发现部分冤假错案出现:湖北的佘祥林在被认定杀妻入狱11年后,其妻突然出现;“强奸杀人犯”聂树斌在被执行死刑10年之后,却发现真凶另有其人;河南胥敬祥只因穿一件与嫌犯相同的绿色背心被判入狱13年;此外还有河北李久明“杀人”案、磐石姜希忠案等等。

  记者得知,在5月24日的电视电话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在此次专项整改活动中,人民法院要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

  整改和规范的重点岗位和环节是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和环节,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岗位和环节。而措施之一就是,“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在采访的最后,杨小军告诉记者,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专家意见稿中,已经对追偿制度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增加了追偿标准、追偿程序,以及法官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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