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对媒体炒作国产啤酒含甲醛事件严肃查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18:1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9日电 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出通报指出,7月初,少数媒体错误炒作所谓“啤酒含甲醛”事件,给国产啤酒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给啤酒生产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7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57种国产啤酒和64种进口啤酒中甲醛含量的检测结果,检测结果表明,所有检测样品甲醛含量均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2毫克/升)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饮用水甲醛含量的标准(0.9毫克/升),我国啤酒完全符合国际国内标准。
通报说,7月5日,《环球时报·生命周刊》第24版刊发特别报道“一个啤酒工作者的来信”和该报记者采写的《啤酒业早该禁用甲醛》,记者未到啤酒企业采访,未到食品质量行政监管部门核实,将一些不准确的信息公之于众,造成不良影响。 7月7日《成都商报》转载《环球时报》稿件,将标题改为《啤酒界人士揭内幕:甲醛作稳定剂》,副题为:“企业明知道可能致癌却因成本原因继续使用,绝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毫不知情”。7月8日《重庆商报》转载《成都商报》稿件时,将标题改为《国产啤酒95%含甲醛?》。之后,一些媒体争相转载,渲染国产啤酒的质量问题,使我国啤酒在国内消费者和出口国家中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通报指出,“国产啤酒含甲醛”的报道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对错误炒作的媒体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和通报批评,相关媒体已向社会公开更正挽回影响。 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希望新闻单位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宣传报道的管理,凡涉及到食品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媒体必须事先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核对事实,征求意见。对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报道要以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依据,媒体不得采用不具备信息发布资格的部门或个人发布的信息。对违反宣传纪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媒体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