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减税和免税统称为减免税。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统一了对减免税的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切实解决减免税审批和管理中程序繁琐、责权不清的问题。着力建立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标准明确、监督有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减免税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办法》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将减免税划分为以上两种类型后,明确了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规范了减免税的审核批准手续。
二、从实际出发,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本次通过的《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二是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办法》的规定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利益,同时又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执法和服务的统一。
三、规范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将减免税管理与纳税申报制度结合起来;二是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清查,加强监督检查。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同时又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三是强调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关联文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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