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利来事件的又一个真实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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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14:43 《商务周刊》杂志 | ||||||||||||
迷雾重重的嘉利来股权纷争,因二商集团打破沉默变得更加是非难断。二商集团更换股东是因为嘉利来违约在先?违法行政的究竟是北京市有关部门还是国家商务部?谁来维护新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 □记者 胥晓莺
为什么更换股东? 根据二商集团提供的材料,是香港嘉利来违约在先。 据二商集团介绍,根据《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香港嘉利来提供的合作条件是承担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出资和提供一期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1800万美元)出资,并负责筹集开发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即约定的1.8亿美元,其中,含土地出让金约3500万美元),原计划建设项目应在2000年底前建成,建设期内,二商集团享有每年不少于2300万元的综合补偿。 但二商集团称,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负责出资的嘉利来一方投资出现问题,合作公司北京嘉利来资金出现断档,无力支付施工单位中建一局五公司的施工款。中建一局拒绝继续垫资施工,并随之撤出现场。所以造成了该项目在1997年开工后的4年时间里,仅留下了一个深16米,面积达2.1万平方米的大坑,二商集团也没有再得到按合同约定应得的补偿,北京嘉利来长期陷于瘫痪。 “根据合同,二商集团只负责出地,负责拆迁,恒业公司是负责跑腿的,办登记手续,只有香港嘉利来是负责出资盖楼的。后来资金断档了,挖了个大坑一搁就是4年,这不是香港嘉利来的责任难道是我们的责任?”二商集团开发处的彭世午处长反问记者,“媒体报道都是2001年二商集团突然更换股东,好像是我们平地起风云,怎么就没有记者调查一下1995年合同签订后到2001年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 谈起这段经历,彭世午觉得颇为难堪:“坑里打护坡的木头桩子都烂了,护坡都保不住了,坑里面都养蛤蟆了。” 据介绍,至2000年中期,施工工地因长期停工,支护系统失效,出现大量塌方、积水,整体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紧邻的发展大厦、水源八厂管道、燕莎立交桥等重大建设设施构成直接威胁,被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列入本市重大险情项目。时任北京市副市长的孟学农、汪光焘、张茅等市领导对此事均有批示,要求从根本上解决。 “我都不记得陪过多少人去工地视察,挨过多少次代人受过的批评。”彭世午说,“这么说吧,从1999—2001年,朝阳区的安全检查,嘉利来大坑就是指定会场。” 据姚允升介绍,2000年底,嘉利来大坑被国务院安全办副主任闪淳昌称为“北京市头号危险工程”,2001年初,朝阳区副区长检查工作时要求立即回填。姚允升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场景: 当时副区长问:“嘉利来的人在不在?”嘉利来的现场副经理覃杰应答。副区长说:“赶紧回填!”覃说:“没钱。”副区长问:“施工单位呢?”中建一局的人说他们挖坑垫资近1亿,已经撤场了。副区长说:“你马上回来,把坑填上,要不填,你在朝阳区的所有工号全封!” 就这样,中建一局又垫资200多万,运输卡车排成大队从郊区别的工地买土回填,才把危险的嘉利来大坑填上。 据姚允升介绍,1997-2001年三年多的时间里,二商集团曾数十次催促香港嘉利来履行投资义务,要求其支付合同约定的拆迁补偿款项,以解决被拆迁企业和上千名职工的生存。 “我们今天一个电话,明天发一份函,要求黄国强来北京,召集董事会解决问题,但1997年后我们再没见过他。”彭世午说。黄国强是当时合作公司董事长,也是香港嘉利来的董事长。 回填大坑的前后,彭世午称,二商集团终于决心采取措施,尽快解决问题,历时近一年的调查工作拉开序幕。 2000年11月,二商集团向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委汇报了情况,商委邀请北京市外经贸委、土地局、工商局、房管局5家单位,召开了第一次调查听证会,“证实资金断档,但未确认不实出资责任”。 2001年初,朝阳区工商局对项目是不是存在入资不实及能否参加年检表示了质疑。 2001年5月25日,“在二商集团提前一个月通知港方,要求对项目入资进行审计,并得到各方一致签字认可的情况下,请来的会计师被拦在合作公司的办公室门外,黄国强从香港打来电话,不能提供任何材料”。 6月,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贸委、工商局汇报称,合作公司无法自己确认出资,请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检查。 7月,北京市工商局正式立案,成立了主管副局长负责下的4人专案小组负责调查。 8月,北京市外经贸委和工商局召开了第二次联合听证会,香港嘉利来不承认出资不实。 8月,北京市工商局到佛山取证,证明香港嘉利来的出资不符合规定。 8月24日,在二商集团依法实施了三次催缴出资后,北京市工商局依法定程序以公证送达方式向香港嘉利来发出《限期出资通知书》:因出资不符合规定,如不能提供利润再投资证明,限期一个月内重新缴纳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 9月11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工商局举行第三次联合听证会。香港嘉利来的代表朱茂元律师在会上公开承认了该公司没有实际出资的事实。北京外经贸委领导发出最后警告,必须9月24日之前完成出资行动,各方都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9月25日,二商集团找到北京市外经贸委要求重组。 9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做出了627号批复,同意合作公司北京嘉利来变更重组。 “从2000年11月到2001年9月,我们按程序找到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部门按程序规章办事,更换股东的过程用了整整10个月,却被某些新闻媒体说成一个礼拜。”彭世午颇为委屈。 对于此前媒体“嘉利来多年投巨资形成的权益”的说法,彭世午更感气愤,“且不论香港嘉利来的出资有没有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就当他出资1200万美元,充其量也就折合不到1个亿人民币,挖完坑他却说这块地值10个亿,他要按合同拿走6个亿!按合同是你来盖嘉利来大厦,不是挖嘉利来大坑的,这块地是二商集团的,你挖了坑就想拿60%,这不是侵吞国有资产是什么?” 香港嘉利来究竟在本案中花了多少钱?二商集团认为,嘉利来的股东黄国强和其妻邓笑莲转让嘉利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说明了一切。合作公司重组后,黄国强以355.83万港币将嘉利来的股权分成一万股全部出手。新股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了证明身份,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显示,现任香港嘉利来的董事长穆军只持有一股,购买价格为355.83港币。 “黄国强到处宣扬嘉利来在合作项目中投资了4个亿,如果这是事实,黄何以将4个亿的股权以区区355.83万港币出售?”彭世午说,“实际上,355.83万港币才真正是香港嘉利来的本利之和。” 这个过程中,还涉及两个核心问题,香港嘉利来到底有没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北京市外经贸委和工商局有没有违法行政? 关于第一个问题,彭世午举出了国贸仲0382号仲裁案0012号裁决书的裁定:“被申请人(香港嘉利来)自合作公司1995年1月12日成立至今,未按合作合同及法律规定认缴注册资本金和履行筹措、提供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金差额的合作条件的义务,致使该项目停滞9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二商集团认为,北京市相关部门是严格按规章办事的,这份规章就是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于1988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力,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谁在违法行政? 2001年10月25日,香港嘉利来向当时的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随后外经贸部发出67号行政复议决定,但北京市外经贸委拒不执行,并由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外经贸部,二中院判外经贸部一审败诉。这个过程后来被媒体称为“借助法律漏洞掩盖涉及数亿元的跨部门集体腐败,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对抗的‘北京门事件’”。 谈及此事,已经对国家商务部撤诉的二商集团不再顾虑:“商务部确实错了。” 据介绍,香港嘉利来不服北京市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做出的批准更换股东的行政行为,同时向国家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两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两复议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协商,但并未达成共识,为此,外经贸部于复议正常审限届满前,向国务院法制办致函,提出了超审限延期的请求。国务院法制办于2002年3月13日以国法协函[2002]6号文复函外经贸部:“你部反映受理的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需要以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你部可以在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前,中止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2002年6月6日,国家工商局以工商法函字[2002]第67号文,向国务院法制办书面汇报行政复议审理情况:第一,明确说明国家工商局已审理完结该行政复议案;第二,国家工商局的审理意见为:“1.申请人(指香港嘉利来)出资不符合规定,事实基本清楚”;“2.北京市工商局做出《限期出资通知》及其《确认函》在形式及作出程序上并无原则错误。”但该意见并未向社会公布。 2002年7月,外经贸部在国家工商局未公布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之前,也未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做出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 姚允升称:“由于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过程历经4次违法延期,累计用时250余天,合作公司已完成重组,新的合作方已向合作公司认缴了12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出资和巨额的清理资金,合作公司客观上无法恢复到原始的瘫痪状态。” 在此情况下,二商集团于2002年7月19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了对国家外经贸部的行政诉讼。 2003年12月,国家商务部(即原外经贸部)一审败诉。依据二中院的庭审记录,外经贸部存在着片面采信变造证据,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超过法定90天的最长审限;超越工商管理机关的职权;漏列复议第三人等过失。 据二商集团介绍,通过二中院的诉讼,商务部也看到了行政复议中存在的失察等问题,因此主张厅外和解,但由于香港嘉利来的不合作,和解破裂,商务部一审败诉。“二商集团为了让商务部早日脱离诉讼泥潭,选择了撤诉。”彭世午说。 但是由撤诉引起的67号行政复议生效,北京市商务局执行67号行政复议的443号通知,使得新的合作公司顿时丧失了合法身份。“香港美邦、北京安华进来后还清欠款、补齐手续、重新开工,都是合法经营,他们进来的时候也没料到会有这么多麻烦,虽然不是我们恶意欺骗,但也觉得对他们不太公平。”姚允升说。 “10年了,日本鬼子都打跑了。”彭世午和姚允升感慨。而8月20日即将审结的0094号仲裁案,成为他们新的期待。“如果0094号和0382号仲裁做出两个相反的裁决,这个事情就又热闹了。”仲裁厅为我们留下了一个悬疑。 嘉利来大事记 1995年1月,北京市外经贸委批准成立了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嘉利来)。合作三方分别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名称为北京食品工贸集团公司,下称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和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嘉利来)。 2001年9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做出了627号批复,批准合作公司北京嘉利来的合作方变更为二商、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安华)、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邦),合作公司名称经市工商局核准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这一批复导致了香港嘉利来出局。 2001年10月,香港嘉利来向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2002年7月,外经贸部下发了67号行政复议,要求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北京市商务局)撤销627号批复,恢复香港嘉利来股东地位。 2002年7月,二商集团因不服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下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商务部三次发函,督促执行67号行政复议,而北京市外经贸委一直未执行。 2003年12月,商务部一审败诉。商务部和香港嘉利来随即上诉北京市高院,2005年2月高院撤销一审,发回二中院重审,2005年2月,二商集团撤诉。 2004年3月,国贸仲对0382号仲裁案做出0012号裁决书,裁决北京嘉利来置业公司合同终止,自此香港嘉利来在法律上失去了股东地位。 2002年3月,由香港嘉利来提出申请的0094号仲裁案立案,经8次延期,历时三年,至今未做出裁决。 2005年6月,北京市商务局下发443号、444号《通知》,443号文依据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撤回了627号批复,导致了新合作公司北京美邦亚联丧失合法身份。444号文依据0012号仲裁裁决书,终止了嘉利来置业公司合同,确认原合作公司合作关系不复存在。这两个《通知》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该项目与香港嘉利来、香港美邦和北京安华公司“两不沾”的特殊局面,合作公司的合法地位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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