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海外融资担保管理方式作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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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10:06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8月16日讯 (记者 辛红) 为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在海外融资担保的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具体变化是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
据悉,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对银行提供的融资项下对外担保采取事先审批、事后登记和履约核准的管理制度。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遵循了高效、简便、可控原则,外管局将根据我国对外担保状况,依据银行的资产负债、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开展及履约状况等财务指标,按年度为境内银行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银行也可在已核定的指标额度之内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报外汇局逐笔审批,各方予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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