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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 修车族不吃"哑巴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7:17 水母网

  水母网8月17日讯 随着摩托车和家庭型轿车逐渐普及或进入普通家庭,目前机动车代步已经成为烟台居民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机动车出行是省事,可车坏了就不“省心”了。更让“有车族”担心的是———修车时被漫天要价、被以次充好,甚至刚修好没几天,车又坏了!本月起,“有车族”就不必吃“哑巴亏”了。随着烟台机动车维修大会的召开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实施,维修企业如果欺骗、坑害消费者,将会受到严厉惩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同时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必须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为车主返修。(记者 立群 通讯员 礼志 西峰)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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