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星企业被勒令破产 县长指示不破也得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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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7:25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 高初建 3月15日,本报刊登了《一场“破产”噩梦》的文章,在企业界、法律界和有关各方面引起广泛关注。鉴于泗水三英集团食品总厂破产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案情曲折,影响面大,为了对读者负责,对法律负责,本报记者日前再次赴泗水采访,又了解到一些关于本案的新情况。
究竟是谁在申请破产 泗水县法院冯家煜法官在接受记者再次采访时仍坚持认为,三英集团食品总厂(以下简称三英食品厂)破产是合法的,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只要企业提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又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就有权宣告其破产。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冯家煜向本报提供了一份三英食品厂的“破产还债申请书”,内称:“我厂建于1985年9月,主要生产经营三英系列方便面,高中低档饼干等。1999年以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原文如此),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亏损严重,到11月底为止有资产7583万元,负债10483万元,资产负债率达138%,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动,不能维持生产,为此特提出申请,请领导审批。”申请日期是2003年1月19日。 认真推敲一下,这份“申请”疑点甚多:首先,申请书的抬头是写给泗水法院的,最后却是“请领导审批”,不知这里的“领导”是何人?其次,申请中所谓到“11月底”的企业负债情况,不知是哪年的“11月底”?因为,据该企业2001年4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资产合计143541428.15元,负债合计119415654.36元,资产负债率为83%。第三,按法律要求,三英食品厂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同时应向法院提交包括“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等一系列不可缺少的文件资料,而这份申请除了附上资产负债表一份之外,没有其他文件材料。第四,这份申请书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对此,冯家煜法官反复强调,破产申请只要由企业提出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法人代表签字。而按我国《民法》定义,法人代表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换言之,没有法人代表出面行使职权,企业法人怎能自己提出破产申请? 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申请,被泗水法院接受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对照这样的要求,人们不禁会问:三英食品厂破产案够不够慎重?立案这一关把得严不严? 一栋别墅的产权归属 由三英食品厂强行破产直接引发的,是法人代表周长杰在青岛的一栋别墅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清算财产的一部分? 在调查中,周长杰的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周长杰在青岛的别墅是周本人用自己承包企业的收入所得购买的,只是当初借用企业的账户走账,导致后来破产查账时出现一些纠葛,但这些纠葛与购房款的来源无关。泗水法院提供的一份“周长杰别墅处理情况的汇报”表明,通过查账,证实别墅出售单位北辰集团青岛东方实业公司先后收到来自三英集团下属几家企业的汇票,同时,上述几家企业的财务往来账中也有相同的记录。冯法官认为,这些单据足以证明,周长杰是用企业的款项购买的别墅,将其收回是合法的。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泗水法院提供的证据中,青岛东方实业公司收到的汇票先后8笔,共321.2万元,三英集团几家企业账面入账的款项先后7笔,共266.2万元。这其中差出来的55万元是否是周长杰的钱?至少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给予否定或认定。 尽管如此,泗水法院仍以“(2003)泗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青岛的三处别墅(包括颜廷和、孔凡鲁的两栋)收归破产清算组。为帮助读者了解情况,现将该裁定书全文照抄如下: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泗民三初字第2-14号 申请人:三英集团食品总厂破产还债案件财产清算组负责人王传彬,组长。 债务人三英集团食品总厂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在清产核资、审计中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部分债权人提出有关黄岛三栋别墅问题,要求收归清算组。 经审查,原总厂领导人在破产前在青岛黄岛区阿里山路东方花园购买三栋别墅,登记分别是B-7号楼颜廷和,B-8号楼孔凡鲁,B-9号楼周长杰。在审计中,食品总厂账中无此固定资产,所有权人辩称是下属几个分厂承包超利润购买,但由于管理不善,分厂无账可查,不能证明分厂的盈亏,但从总厂两年经营及最后破产审计看,亏损巨大,原来的利润归于个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财产应收归破产财产,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颜廷和、孔凡鲁、周长杰名下的别墅收归清算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冯家煜,审判员贾玉标,审判员孔庆富。2003年11月28日” 冯法官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2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适用裁定,因此,泗水县这份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合法有效。周长杰明知裁定有效,却拒不执行,公然与法律对抗,显然是违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显然,周长杰后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罪名被关押,与这份裁定有直接关系。 然而,恰恰是这份事关重大的裁定,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首先,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破产还债适用于裁定,这没错。但其法律涵义是“破产还债”,而不是财产的归属认定。泗水法院的裁定是先将三栋别墅认定为企业财产,再决定其应该用于破产还债,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可以说属于常识性问题。 其次,三栋别墅购买时间是在1993年,该裁定认为“两年经营及最后破产审计”、“亏损巨大”,以将近10年后的亏损情况去判定原来的利润情况,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三,该裁定中已经表明“总厂账中无此固定资产”、“分厂无账可查”,这恰恰是需要慎重查清的,怎能轻易下结论? 最后,作为三栋别墅的登记所有人,颜、孔、周三人分别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各有各的财产所有权,怎能一份规定“一勺烩”?更让人惊讶的是,司法机构本来应该是中立裁判者,但泗水法院居然主动介入到三英集团总厂和分厂的利润分配之中,称“原来利润归个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干涉了企业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这已经超出法律常识范围了。 破产财产如何清算 根据泗水法院提供的材料,三英食品厂到2003年2月18日宣告破产之时,企业资产负债率为138%,企业账面固定资产51896389元,负债113884019元。济宁晨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2003年8月15日出具的“济晨评报字(2003)第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表明,企业资产账面价值71357508.19元,评估值则为27875913.69元,减值率60.93%。由此看来,三英食品厂确实到了破产的地步。 不过,记者调查时发现,泗水县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包括冯法官召集三英食品厂的同志们开会决定企业要破产的时候是在2001年。而当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83%。考虑到有关领导的“破产决定”对企业的影响因素,周长杰本人以及部分企业员工无心“恋战”,以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大幅下滑,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最终资不抵债走向破产,似乎是在情理之中。 即使人们不去追究企业为何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资产负债率猛增的原因,即使人们对7000多万的企业资产为何最后评估为2000多万有所不解,人们还是要关注企业破产后的财产处置。 据了解,三英食品厂的资产最后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归原董事长孔凡鲁所有。冯家煜法官说,人民法院曾通过电视、报纸公开招标拍卖,县招商局也曾对外推介该企业,但由于无人竞拍,所以才“协议转让”。关于协议转让价格,冯法官开始说“不清楚”,后来又说是500多万。同时他介绍说,这500多万中有400万是以“企业资产抵押”的形式到账的。记者问:以三英食品厂的资产抵押购买三英食品厂,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冯法官对此没有明确答复。 据了解,三英集团之所以起名为“三英”,原因之一是企业的创办者颜廷和、孔凡鲁、周长杰三人曾是朋友、战友,是同村人,三人曾为企业的发展共同努力,共同打拼。而如今,三英食品厂无奈破产,当时的创业者颜廷和已退出企业,周长杰身陷囹圄,惟有孔凡鲁通过“协议转让”一人独占了企业。一个曾经辉煌的企业走向衰落,不同企业家的命运,令人为之扼腕叹息。 “胜日寻芳泗水滨,无边光景一时新”,朱熹的这首诗,曾让人们对泗水这块充满人文历史精彩故事的土地满怀尊敬。当然,人们更期待着“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期待着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泗水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为民营企业家们的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 补记 此稿写完之后,出于慎重起见,曾传真给济宁市和泗水县有关部门。泗水县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企业如何申请破产,“应由原企业领导班子决定”,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法院申请; 第二,周长杰说不知道破产申请是不可能的。周参加了破产清算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果说周反对破产,那么他从未向哪个部门、哪级法院提出异议。 第三,“别墅归属问题,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最终认定即将有定论”。 第四,关于三英食品厂破产财产处置,是在公开公告后,无人竞买又多方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商同有关部门协议转让的。“除交现金外,其抵押有效部分资产应由购买者将购买金支付给抵押权人。”从这份说明材料来看,涉及本案的一些具体问题,记者了解到的情况与泗水法院的认识确有出入。比如,“企业法人代表”与“企业领导班子”显然就不是一个概念。又比如,别墅产权归属,是否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来认定,显然也值得探讨。而这其中的区别,既有传统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同体制的区别,也有法律理解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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