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一贪徐光明堕入地狱 执行死刑并没收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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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0:20 兰州新闻网 | ||||||||||||
记者 赵民望 兰州报道 国企经理侵吞购地款300万 吃回扣265万 好处费拿了120万 行贿63万 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候,有“甘肃第一贪”之称的徐光明已被执行注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认定:徐光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300万元
据悉,原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总公司经理徐光明贪污、受贿、行贿一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徐光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兰州连城铝厂通过桂鸿公司购买广东省南海市里水镇50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采用串通对方虚增购价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徐光明在兰州连城铝厂购买东泰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300亩土地使用权和与桂鸿公司联营的过程中,以收受回扣等形式,分别收受人民币265万元和1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徐光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款、物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 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的徐光明案等四起重大案件中,同样引起广泛关注的还有原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周建新、原甘肃金汇贸易发展公司经理魏兴运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周建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将公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周建新以受贿罪改处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改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对魏兴运以行贿罪改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公款罪改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另一桩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贪污案,也在同时被通报。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原副总经理兼白银铝厂基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何玉洲贪污一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认定何玉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方良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何玉洲、方良国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裁定,驳回二人的上诉。法院认为,何玉洲、方良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白银铝厂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协议方式,套取国家基建资金85万元并将其中的82万元共同侵吞,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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