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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中国拒绝承担伤害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 07:02 重庆晚报

  SK-Ⅱ案,11日下午正式开庭,宝洁中国在庭审中提出,宝洁中国只是SK-Ⅱ产品的进口申报方,并不是产品的生产方或销售方,所以不应当成为伤害责任的承担方。

  据了解,当天庭审的重点问题集中在SK-Ⅱ产品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该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产品是否对原告构成伤害和宝洁中国是否应当成为伤害责任的承担方等4个焦点上。

  就宣传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宝洁主要提出自己的实验数据和报告来支持其观点,原告方则用工商处罚作为支持该方的数据。而对产品质量问题,宝洁提供了产品进口批文来证明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对产品是否对原告构成伤害的问题,则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伤害责任的承担问题,宝洁中国就在庭审中提出,他们只是SK-Ⅱ产品的进口申报方,并不是产品的生产方或销售方,所以不应当成为伤害责任的承担方。

  法庭表示对此案择日宣判,并当庭驳回原告提出的追加刘嘉玲为被告的申请。

  据了解,在宝洁公司生产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曾经使用的广告“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吸引下,吕萍在南昌太平洋百货购买了一支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但一个月过去后,吕女士发现非但无效,反而在使用中出现皮肤搔痒和部分灼痛的情况。为此,今年3月1日,吕萍一纸起诉状把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SK-Ⅱ的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第一财经日报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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