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官员低调回应直销管理两条例敏感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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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09:19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有关直销管理的两个重要条例,但其中一些重要、敏感的细节问题,其公布尚需时日。11日,商务部相关司局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采取了较为低调的态度,未透露两个条例的具体内容。 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此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发了业界的强烈关注和
由于两个条例的具体内容,尚需经一定程序后才正式对外公布,因此11日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对条例内容的猜测居多。据报道,直销界业内人士、法律人士对条例内容的猜测主要集中在:是否规定直销企业在一个地区店铺数量的下限;是否明确规定在国内注册的直销企业的母公司必须是生产型企业;此外还包括直销企业注册资金8000万元、保证金2000万元、直销员奖金比例最高30%的限制是否发生了变化等。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条法司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条例尚未正式公布,“不便透露其中细节和作出评论”。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对有关条例细节的问题也笑而不答。他说:“按照法律,这两个条例应由国务院颁布。外界对于条例内容的所有猜测,在条例正式颁布前都只能是猜测。” 商务部有关官员同时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两个条例,后面的工作将主要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可能包括对文字表述的润色、修改,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这些程序走完后,将由国务院总理正式签署颁布实行。 据了解,两个条例的起草工作主要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等负责。条例正式颁布后,商务管理部门将主要负责直销的行业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将主要行使包括注册登记等在内的工商管理职能。在商务部内部,外资司将负责外资直销企业的管理,市场体系建设司主要负责内资直销企业的管理,条法司将负责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 相关背景 根据商务部去年颁布的《零售业态分类》,直销属于“无店铺销售”业态的一种,除此之外,“无店铺销售”还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5种。 上世纪80年代末,传销经营方式传入我国。上世纪90年代,传销经营方式在我国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商人或企业通过欺骗性的宣传与培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了传销经营活动,使得传销经营活动走样,变质,甚至混进以暴敛钱财为目的的“金字塔式销售”和“老鼠会”活动,成为我国部分地区社会不安定和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 从1994年开始,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始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同时,各类传销企业经过整顿,只有10家企业成为合法的直销试点企业。 2001年年底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入世三年后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开始了有关直销管理的立法进程。 记者 王小波 实习生 高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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