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佳
银监会近日颁布实施《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在我国建立货币经纪制度。
《试点办法》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
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证监会审批。
《试点办法》对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提出资质要求。主要的规定包括:
一是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境外出资人应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须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境内出资人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不允许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二是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利率市场化,中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将面临汇率和利率波动双重风险,货币经纪公司可以及时地提供国际市场上的资金价格。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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